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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提高核查结果的运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以下简称《核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核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结果(以下简称核查结果),主要指审计机关按照《核查办法》的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向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核查结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查结果运用,主要指财政、审计、工商、国资、税务、银行和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管理社会审计机构及相关业务中,根据审计机关的核查结果对相关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予以奖励、推介、惩处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在选聘社会审计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鉴证、工程造价审核等业务时,将审计机关的核查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四条核查结果运用程序:

  (一)提交核查结果。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核查结果报送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并将核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二)核查结果运用及反馈。政府相关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监督社会审计业务时,应充分运用核查结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运用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选聘社会审计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鉴证、工程造价审核等业务时,应运用核查结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运用核查结果的主要职责:

  (一)将核查结果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监督考核、评价、奖惩、选聘的重要依据;

  (二)将核查结果作为推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参与国有重点审计、评估事项的重要依据;

  (三)及时核实处理审计机关移送的对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处理处罚建议,并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处理审计机关核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五)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核查结果运用情况;

  (六)针对审计机关核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促进社会审计机构规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运用核查结果的主要职责:

  (一)将核查结果作为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国有企业审计、评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配合审计机关督促监管企业报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执业情况。遇有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重大审计、评估事项时,应综合考虑资质、信誉、质量等条件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听取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根据核查结果,要求相关企业配合社会审计机构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

  (四)督促监管企业整改审计机关核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

  (五)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核查结果运用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运用核查结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核查结果,建立社会审计机构诚信档案,作为推介和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政府审计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要求相关社会审计机构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检查落实整改结果;

  (三)及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核查结果,移送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处理处罚建议,移送核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并跟踪落实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向政府报送对社会审计质量的核查结果及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核查结果的运用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五)针对审计核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社会审计机构规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运用核查结果的主要职责:

  工商、税务、银行和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管理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相关业务中,应当运用审计机关的核查结果,协助审计机关整改社会审计机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审计机关核查中发现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九条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其执业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核查结果整改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执业情况和核查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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