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审执发[2013]129号)兰州市审计局审计追缴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16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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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增强审计执法监督能力,根据《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现对审计查出的应追缴入库收入制定以下办法:
一、《审计决定》中明确的,所有应上缴财政收入均由兰州市审计局作为执收单位追缴入库;
二、兰州市审计局执法监督处具体负责追缴收入的执收工作;
三、审计组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落实;
四、工作流程:
1.执法监督处对审计组查出的追缴收入问题,在执行期限内向审计组发出《审计决定落实整改通知书》(以下称《整改通知书》)。
2.审计组根据《整改通知书》从执法监督处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称《缴款通知书》),并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取《缴款通知书》,上缴相关款项。
3.被审计单位依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程序上缴资金到兰州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由审计组督促被审计单位将银行回执与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一并报执法监督处;
4.执法监督处按照银行回执登记台账,并归类管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档案。季末将收缴台账报局办公室,由局财务人员与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账;
五、凡涉及应缴未缴财政收入的审计决定抄送兰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六、对逾期不按审计决定上缴财政的,按《审计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此作为各处室年终考核内容。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