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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级、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市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监管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省、市和区(县)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四)款按第十四条、十五条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除重大项目或国家、省上另有规定外,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一)已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省、市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及计划或我市各级行业发展规划或计划;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经市、区(县)政府研究同意,且符合国土、规划、环保、社会稳定要求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明确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内容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市政道路罩面、路灯及线路改造、小街巷改造、房屋装修等不涉及新增土地和拆迁的项目;

(二)电力线路改迁、不涉及新建或改扩建变电站的电网升级改造项目;

(三)在原有用地规划范围内实施的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等社会事业类项目;

(四)农牧业、种养殖、林木种苗(含园林绿化)、小型水利、以工代赈项目;

(五)农村公路项目、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维修改造(不含等级提升)项目;

(六)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投资,土地权属清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除河道、生态保护区等敏感领域内项目外。

以上领域国家、省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九条  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由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区(县)、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图审查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一)市、区(县)和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由市、区(县)和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市级及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权限及范围:

    1、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属项目;

2、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隶属于区(县)的项目;

3、使用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属及隶属于区(县)的项目;

(二)除国家、省上另有规定的外,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权限及范围:

1、安排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市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

    2、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市属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3、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隶属于区(县)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4、使用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市属项目1000万元及争取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1000万元及以上的区(县)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5、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及房屋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上述限额以上的项目,根据国务院、省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四)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前置要件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项目单位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需要报请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安排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资金申报要求,由市投资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并附项目相关文件;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国家、省上对项目申报中的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按照宏观调控要求和工作重点,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建设。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合理使用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管理团队。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已开工,且因客观条件(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和调整方案,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待评审结束,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后,由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相关初步验收,并按规定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属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报财政部门进行新增国有资产登记,属于国有企业类国有资产的报政府国资委进行新增国有资产登记。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情况报投资主管部门,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所需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九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中央专项资金”是指车购税、燃油税、民航基金等。使用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外贷款、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性债券和基金的项目、电子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权限及范围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

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79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和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履行审批权限的区(县)和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5〕19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团队的组建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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