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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机关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考勤管理,对现行《兰州市审计局机关考勤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补充,经2018年3月13日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兰州市审计局

                                2018年3月15日

 

 

兰州市审计局机关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强化考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请假审批手续和权限

第二条 干部职工请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局班子成员请假,须经局长批准;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分开连续请假),2天以上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经局长批准。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凡请假半天或一天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三联单后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不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请假2天以上者需本人到人事处填写《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呈分管领导批准后,将第二联留本部门备案,第三联交人事处备案作为考勤依据,假期结束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三)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科级以上干部离兰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培训、招商以及休假、探亲、看病等,须提前进行书面报告。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先外出后报告,不得以口头报告代替书面报告。

(四)因病、工伤、产假等须持医院相关证明,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急病、急事本人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人员假期满后,应按审批程序及时销假,不及时到岗报到、销假者按旷工处理。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提前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办理续假手续。 

(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对待。 

第三章  年休假及其有关待遇

第三条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确需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经局长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对于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年休假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

(一)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章 探亲假及其有关待遇

第五条 探配偶的条件:凡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在一地工作,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 探父母的条件:凡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七条 干部职工探亲假期(均不含往返路途时间)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一)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准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准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八条 路费报销:

(一)干部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给予报销。

(二)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照硬席卧铺或高铁二等票价报销。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票据如实报销。

(四)干部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五)干部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凭票据报销中转住宿费。

(六)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九条 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一)“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干部职工长大,现在由干部职工供养的亲属。

(二)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期满转正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三)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干部职工,每四年准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可根据本人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第五章  事假及其有关待遇

第十条 干部职工因有事不能上班,应请事假。请事假在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方能休假。

第十一条 休假结束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报到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需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经同意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一年内,工作年限一年至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0天,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假期不得超过20天。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假期期限的,按超过天数从公休假中扣除。

第六章  病假及其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因病假和非因公负伤,需治疗或休息者,须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第十四条 病假证明必须在开具的当日或请假的前一日递交本部门按请假程序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递交的,须电话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并及时将病假证明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病愈恢复工作后,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以上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请病假的,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休病假的,待遇按本规定执行,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十八条 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长期病假或退职手续。

第七章  产假及其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女干部职工产假期间的休假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女干部职工生育享受半年产假,男方一个月护理假(包括法定假日)。

(二)女干部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养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干部职工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不含路程时间)。

(四)女干部职工符合国家“二胎”政策条件并生育的,享受半年产假,男方一个月护理假(包括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女干部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工资。

(二)女干部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后按病假对待。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八章  婚、丧假及其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者,其婚假为30天。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去世时,给予3天的丧假。丧假不报销车船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干部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相应路程假。

第二十五条 婚、丧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九章  工伤假及其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章 工作纪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干部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出勤的视为旷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以此类推;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三)逾假不归,未履行续假或续假未获准;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逾期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第二十八条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7天的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依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日常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成立工作纪律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工作人员组成,将采用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作纪律检查小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未请假者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做检查;在一个处室有2人次以上人员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处室负责人做检查。全年做2次以上检查的人员,不得评为年度优秀等次。

第三十条 各部门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干部职工的考勤工作。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及工资、审计工作外勤经费、各项奖励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跨部门组织的审计小组,审计期间由审计组长负责考勤,于每月月底前将考勤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本人所在部门,各部门考勤人员于每月4日前将汇总后的考勤情况,经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小组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的次日,审计组长向审计组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通知工作结束日期,作为各部门考勤依据,避免管理失控,发生无故旷工或其他意外事件。各部门要将审计小组的书面通知会同考勤表一并报人事处。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外单位借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出具借调函,说明借调原因及起止日期,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签字,到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外出参加工作。工作结束后由借调单位出具工作鉴定,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干部职工工作日之外参加由单位统一安排的各类会议、值班、加班等情况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作为安排补休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考勤实行公示制,定期将干部职工出勤情况公示,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若有新规定出台时,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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